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6〕9号)精神,《康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目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共25项(详见附件),赋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独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实施所赋予的行政处罚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界定县乡执法权责边界,
做好赋权事项交接工作,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实施主体、监管范围和责任分工,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健全履职保障和协调指导工作机制。
三、各乡镇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细化分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公示要求,公开赋权内容,主动对接县级主管部门,确保承接的处罚事项无缝衔接、规范运行,更好服务群众、服务民生。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康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3日
附件:
康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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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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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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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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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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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城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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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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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城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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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损坏各类环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城市建成区外)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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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成区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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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城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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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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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建成区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 |
城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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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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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仅限涉及县道、乡道和村道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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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仅限涉及县道、乡道和村道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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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取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仅限涉及县道、乡道和村道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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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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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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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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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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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农膜使用者为个人,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处罚 |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
农业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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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林业和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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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处罚 |
《甘肃省草原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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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林业和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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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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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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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林业和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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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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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林业和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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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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