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和《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康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县政府组织机构。
3.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5.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6.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7.县政府人事任免。
(二)县政府各部门及省市驻康有关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康有关单位)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统计局)
3.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4.县财政总预算、决算;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5.县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公开责任部门:报送县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县级部门、单位)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7.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8.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9.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10.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单位)
1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县级部门、单位)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扶贫办、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县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康县政府网” (http://www.gskx.gov.cn)相关栏目公开,同时结合报刊、电视等方式公开。
(四)公开时限
县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省政府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甘肃省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9—5121130
通信地址: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甘肃省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746500
电子邮箱:gskxzf@sina.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康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康县政府网”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当详细、明确,并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康县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5.答复时限
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最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6.收取费用
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