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5号)
康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5号)
我县拟实施公用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总用地面积3.625亩,拟计划征收村集体土地3.625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1.拟征收土地位于王坝镇何家庄村,面积约1.603亩,东至何春山耕地,西至何德韩耕地,南至焚烧站石坎,北至水渠。2.拟征收土地位于长坝镇李庄村,面积约2.022亩,东至车辆检测中心围墙,西至大山河流,南至山坡,北至新修旅游观光路。具体以项目勘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项目拟征收王坝镇何家庄村、长坝镇李庄村集体土地面积0.242公顷(3.625亩)。
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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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坝镇何家庄村、长坝镇李庄 村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征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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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0.242 |
3.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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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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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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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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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0.242 |
3.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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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情况以及分户具体情况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用设施用地(拟建康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应急调蓄池)、商业服务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按照《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王坝镇何家庄村、长坝镇李庄村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7081元/亩。本次征地以货币方式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王坝镇何家庄村等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康政办发〔2026〕19号)执行。
涉及的村民住宅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按照货币予以补偿。标准按照(康政办发〔2026〕19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王坝镇何家庄村、长坝镇李庄村需安置人员5人,计划通过社保安置人员5人。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社保费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25〕23号)执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六、公告期限及办理补偿登记方式、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25日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王坝镇何家庄村、长坝镇李庄村党群服务中心予以张贴公示。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至公示期满后30日内,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承包经营合同等),分别到王坝镇人民政府、长坝镇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相关事宜。登记地址:王坝镇人民政府一楼政务大厅;联系电话0939--5120751。长坝镇人民政府一楼政务大厅;联系电话0939--5171001。
七、异议反馈渠道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至公示期满后5日内(工作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康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康县城关镇滨河路,邮编746500,电话0939--5121225)提出具体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放弃权利。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康县人民政府将依据提出意见及听证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印发实施。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康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甘公网安备62122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