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选编

发布时间:2025-11-03 09:27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选编


 

康县营商环境建设

2025年12月

 

 

 


康县财政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

 

一、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农副产品

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7号)要求,进一步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一)按时填报预留份额。组织各预算单位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填报2025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且预留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预留金额。

(二)规范预留份额填报。共用食堂的预算单位,共同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代表填报预留份额,其余单位在系统中注明情况;对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填报预留份额,并为食堂承包方开通“832平台”交易权限;对于无食堂的预算单位,应当在系统中注明“无食堂”,对预留份额不作要求。县直预算单位填报“无食堂”的,须经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报送无食堂承诺,要对本地区预算单位填报的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预留比例等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相关数据完整,准确。

政策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7号)

办理流程:(一)按时填报预留份额。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填报2025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二)规范预留份额填报。对本地区预算单位填报的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预留比例等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相关数据完整,准确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实施意向公开。各预算单位要结合批复的采购预算,综合考虑部门内部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局场地安排等因素,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加快采购预算执行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让更多的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

(三)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四)全面执行预留份额规定。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五)规范保证金收取,强化履约执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县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各级预算单位要综合考虑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选择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在合同金额10%以下选择适当比例。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持续开展中小企业合同融资业务。持续加大“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充分利用财政部门搭建的“政采贷”融资平台,吸纳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引导并鼓励平台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切实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七)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

(八)加强监督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文件规定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畅通供应商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办理流程: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让更多的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3%—5%执行。同时,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在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内,充分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竞争力。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要严格审核预留份额的相关情况,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引导鼓励预算单位预留更多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全县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充分利用财政部门搭建的“政采贷”融资平台,吸纳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引导并鼓励平台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切实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当地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当地开展“政采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强化监督检查,畅通供应商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0939-5123362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规划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理流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再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联系方式:0939-5121356

 

 

 

 

 

 

 

 

康县科技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

 

一、《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1、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围绕全省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专项行动“1+N+X”政策体系,建立健全“链长制”科技支撑服务体系,靶向扶持“链主”企业。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协调机制,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设立科技专项,通过“靶向立项、激励放大”等方式,支持国有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稳定增长,鼓励国有企业设立专款专用、不纳入增值保值考核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对研发费用全部视同利润予以加回。完善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首购订购制度,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加大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规上企业研发机构能力建设,由牵头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占比不低于70%。支持领军企业牵头建设创新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参与承担重大科技任务。每年支持高校院所面向工业企业选派100名以上“科技专员”,带技术和项目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实施“银龄”计划,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到2025年,依托企业建设高水平省重点实验室30个左右、技术创新中心80个左右;省属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3%。(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2、第八条:培育壮大科技创新型企业。完善科技型企业孵化平台体系,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回国创业园等发展,全面增强孵化、育成能力。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梯次培育发展体系,实施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支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通过科技赋能,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北交所上市。以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为契机,引进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的给予省级科技项目支持。鼓励引导大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甘肃证监局)

3、第九条:支持企业和高校院所融合创新。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紧密合作,共建“校企共生融合发展创新港”,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入驻创新港,设立分支机构。对入驻创新港的单位在省级科技计划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高校科研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校企共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紧缺急需工程技术人员,协同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兰州市政府)

4、第二十七条:强化企业创新联合体协同发展能力。聚焦全省重点产业方向,组建由行业骨干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形成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保障的攻坚合力。省级科技计划以项目形式每年给予企业创新联合体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持续支持3年。支持企业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到2025年,在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现代农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组建20个左右企业创新联合体,带动上中下游企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

政策依据:《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办理流程:企业自主向县科技局申请,县科技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省科技厅再审核办理。

二、《陇南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1、第五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按照全省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专项行动“1+N+X”政策体系,围绕我县两个百亿产业集群、十条重点产业链,建立健全“链长制”科技支撑服务体系,靶向扶持“链主”企业。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协调机制,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设立科技专项,通过“靶向立项、激励放大”等方式,支持国有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稳定增长,鼓励国有企业设立专款专用、不纳入增值保值考核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对研发费用全部视同利润予以加回。实行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首购订购制度,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推动科技计划支持规上企业研发机构能力建设,由企业牵头承担各级科技重大专项占比不低于70%。支持领军企业牵头建设创新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参与承担重大科技任务。支持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面向工业企业选派“科技专员”,带技术和项目助力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银龄”计划,充分发挥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到2025年,依托企业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1-2个、技术创新中心5个左右我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0.9%。(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区)

2、第六条:培育壮大科技创新型企业。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平台体系建设,持续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平台发展壮大,全面增强企业孵化、育成能力。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梯次培育发展体系,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升行动,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集群发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政策,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流程,确保企业“不来即享”、“应享尽享”。落实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各项措施,开展“一企一策”帮扶指导,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围绕我市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建设,培育引进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的直接报备确认资格并享受新认定奖补政策。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鼓励链长企业提高科技研发投入,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通过科技赋能,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北交所上市。出台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办法,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支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

3、第七条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融合创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紧密合作,培育共建“校企共生融合发展创新港”,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入驻创新港,设立分支机构。对入驻创新港的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高校科研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校企共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协同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社局,相关县区)

4、第二十五条:强化企业创新联合体协同发展能力。聚焦推动我县重点产业链创新发展,组建由行业链主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市财政以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方式给予企业创新联合体一定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2022年,创建陇南市油橄榄创新联合体,重点抓好油橄榄鲜果收购及初榨橄榄油团体标准制定、油橄榄遗传多样性分析及核心种质构建、油橄榄果渣开发生物有机肥和饲料的研发应用等项目立项及实施工作。到2025年,力争在油橄榄、中药材等方面组建2个以上企业创新联合体,带动上中下游企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区)

政策依据:《陇南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办理流程:企业自主向县科技局申请,县科技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市科技局再审核办理。

三、《康县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1、第四条:壮大创新型企业梯队。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壮大以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依靠科技创新打造一批促进产业链补链强链的“链主”企业和细分行业领域头部企业。建立完善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升行动,选择一批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支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加大科技招商力度,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引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历年首次申报省级众创空间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第五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按照全省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专项行动1+N+X”政策体系,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资格认定与科研实绩相结合的综合奖补机制,对企业科技创新产出进行考核,对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比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前3给予一定的奖励。强化科技项目扶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县外高校、科研院所面向企业选派“科技专员”,带技术和项目助力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银龄”计划,充分发挥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第六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伙伴计划,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鼓励大企业开放技术资源、服务资源和市场资源,与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开展联合研发,针对上下游关联企业实施衍生孵化、关联孵化,推动大中小企业共享资源、协同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鼓励大企业发布创新需求,优先采购中小企业首创高科技技术和产品,推动创新资源的集成整合和优化配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政策依据:《康县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办理流程:企业自主向县科技局申请,县科技局再审核办理。

康县人社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

 

一、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职业培训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以取得培训后的相关证书为申领依据,各市(州)、县(市、区)可探索依据取证情况确定差异化培训补贴政策。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垫付培训费用的培训机构或企业代为申请。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每年只能享受1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用工单位参照执行。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给予A类1200元/人、B类960元/人、C类800元/人、D类480元/人。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类别的课时开展培训。

(二)技师培训

补贴对象: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

补贴对象:通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予A类2500元/人、3500元/人,B类2000元/人、3000元/人,C类1500元/人、2500元/人,D类1000元/人、2000元/人培训补贴。其中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参加各职业(工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职工,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等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9000元,可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进行调整。补贴期限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每年集中授课不低于300课时。

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52号)、《关于公布陇南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及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陇人社发〔2025〕40号)。

办理流程:有开展培训需求的企业联系人社局,企业内部有培训资质的可有企业自行培训,无法自行开展培训的可依托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开展培训,结束后准备相关印证资料申请培训补贴。

办理部门:县人社局就业股

  联系方式:0939-5939699

二、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1.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贷款额度期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承贷银行与人社部门签订协议执行,小微企业承担50%的利息,剩余50%利息由财政承担。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政策依据: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99号)。

办理流程: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意愿的小微企业与我局进行联系,将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清单,并将与承贷银行实地核查企业情况。对核查符合条件的将收取相关印证材料,推送到承贷银行进行贷款抵押准备。后由人社局和贷款中心盖章签字,承贷银行发放贷款并按季进行贴息申请。

  办理部门:县人社局就业股

  联系方式:0939-5939699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于2020年12月1日以后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当前仍在正常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52号)。

办理流程:根据人社局发布一次性创业补贴公告,按公告中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请。

办理部门:县人社局就业股

联系方式:0939-5939699

四、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甘企业,可向脱贫劳动力户籍县提出申请,补贴标准参照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52号)。

办理流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企业通过电话咨询方式,县人社局将相关政策要求及需准备材料进行告知,受理后由人社局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按照文件相关要求做好补贴工作。

  办理部门:县人社局就业股

  联系方式:0939-5939699

五、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

在甘肃省内注册运营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招用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同一年度只可由1家市场主体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吸纳劳动力就业奖补等补助资金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补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原则上应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提出,具体时限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市场主体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3〕8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24〕82号)。

办理流程:由市场主体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县人社局对相对应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及实地察看情况,符合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县人社局就业股

联系方式:0939-5939699

六、省、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一)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确定工作每年1次,对现有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的评估工作每年1次。
    申请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运营资格。已被确定为市(州)级孵化平台,且运营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固定的经营场所。原则上生产经营平台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楼宇型平台使用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市(州)级孵化平台申报时可以适当降低;经营场地要产权清晰,租用场地要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报之日算起),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有集中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场地,场地内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基本条件要求;
  3.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孵化管理制度(包括入孵和出孵条件、孵化年限等)、财务管理制度等;
  4.完善的服务功能。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自平台运营以来,入驻(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40%,入驻(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孵率总体不低于50%。
  5.专业的服务团队。每个孵化平台有不少于3名的创业导师,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创业导师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专业技能证书和孵化平台颁发的聘书,导师简介必须公开张贴;
  6.稳定的服务对象。入驻(孵)创业实体在50户以上(“在孵不在园”的创业实体户数不高于30%),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500人以上,创业实体中30%以上应当是五年内新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个人工作室等市场主体;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市(州)级孵化平台申报时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创业实体和就业人员要求标准的80%;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区)可适当放宽到入驻(孵)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00人以上。

补助标准:对每年新评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开展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评优,对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连续2年评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第二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连续3年评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第三年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助。被人社部评定为全国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孵化平台为入孵入驻创业实体减免场租费、水暖电物业费、通信网络费,以及提供创业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对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在孵创业项目,在省部级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并在甘肃省内注册落地运营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场租费用、专利研发、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宣传推介展示和支持运营发展等。

(二)市级创业孵化平台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工作每年1次,对现有省、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的评估工作每年1次。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在各县级创业孵化平台中择优推荐认定,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运营资格。已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平台,且运营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固定的经营场所。原则上生产经营平台使用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楼宇型平台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县级孵化平台申报时可以适当降低;经营场地要产权清晰,租用场地要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报之日算起),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有集中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场地,场地内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基本条件要求;

3.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孵化管理制度(包括入孵和出孵条件、孵化年限等)、财务管理制度等;

4.完善的服务功能。对政策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自平台运营以来,入驻(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40%,入驻(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孵率总体不低于50%;

5.专业的服务团队。每个孵化平台有不少于3名的创业导师,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创业导师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专业技能证书和孵化平台颁发的聘书,导师简介必须公开张贴;

6.稳定的服务对象。入驻(孵)创业实体在20户以上(“在孵不在园”的创业实体户数不高于50%),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00人以上,创业实体中30%以上应当是五年内新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个人工作室等市场主体;以文化创意、新以产业技术研发用,电子商多类为卡体的科金量校高特色鲜明的县级孵化平台申报时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创业实体和就业人员要求标准的80%;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适当放宽到入驻(孵)创业实体12户以上,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20人以上。

补助标准: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和每年评估为A等次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给予2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3〕8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24〕82号)。

办理流程:由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县人社局对相对应申报的类别进行审核及实地察看规模情况,符合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县人社局就业股

  联系方式:0939-5939699

七、社会保险单位服务
  政策措施内容: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参保信息。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办理程序:1.线上办理:登录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s://wsbs.rst.gansu.gov.cn/publicservice/home),通过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登录,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助查询、打印参保缴费记录。2.线下办理:提供《单位参保证明申请函》、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法部门办理开具证明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含申办人姓名、证明内容)、申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办理开具证明需提供执法部门出具的协查函、申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部门:康县社会保险局
  联系方式:0939-5930122

八、人才档案接收服务

  政策措施内容:为在康县企业招聘或引进的各类人才办理档案接收手续,提供档案保管服务。

  文件依据: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办理条件:企业招聘的高校及中专毕业生、引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可向企业康县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申请保管人事档案。

办理部门:康县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939-5939692

九、人才招聘服务

  政策措施内容:围绕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和支持企业发展,搭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免费参加公益性招聘会、外出招聘等服务。充分发挥康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鼓励康县各个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企业招才引智,为企业提供各类人力资源服务。

  办理程序:1.有需求的企业前往康县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才需求登记;2.有需求的企业前往康县零工市场(康县城关镇南街零工市场)通过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人才招聘;3.各级人社部门发布招聘会通知,有需求的企业按通知要求提交企业信息和人才招聘信息开展人才招聘工作。

  办理部门:康县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939-5939692

十、民营企业人员职称申报

  政策措施内容:面向落户在县区内的各民营企业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政策依据:1.甘人社通2023﹞292号;2.甘人社通2023﹞293号;3.甘人社通2023﹞294号;4.甘人社通2023﹞310号

  办理流程:企业通过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等方式提出需求,人社部门依照企业实际情况答复政策咨询、系统开设企业账号、满足企业职称评审需求。

  办理部门:县人社局事管股

  联系方式:0939-5932233

十一、劳动关系协调指导服务

  政策措施内容:免费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电子版),指导企业依法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政策依据1.《合同法》;2.《劳动合同法》;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办理流程:企业通过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等方式提出需求,人社部门依用人单位用工管理需要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可视具体情况提供用人单位现行有效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岗位职责等涉及劳动用工管理材料。

  办理部门:人社局劳动关系股、劳动维权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方式:劳动关系股,0939-5939850;县劳动维权中心,0939-5939697;县仲裁院,0939-5939698

十二、劳务服务

政策措施:按照企业用工需求,定时举办招聘会,免费为企业招聘优秀人才和普工,对企业用工进行岗前培训,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规范用工,维护农民工权益。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力资源需求,为企业提供用工需求、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发挥劳务行业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甘肃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办理流程:为企业做出服务承诺,劳务办按照企业提出的合理需求,做到2日答复,3日办理,7日内办理终结。

办理部门:劳务办

  联系方式13993933680/18993922223

 

 

 

 

 

 

 

康县农业农村惠企政策

 

一、市级特色山地农业引导发展资金项目

1.全产业链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13条产业链2024年工作方案》(陇办发〔2024〕1号)确定的产业链重点项目建设清单内的项目择优进行扶持,主要对相关链主企业、链内企业等通过贷款息费补贴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发展特色山地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升级生产设备、改造加工厂房,以及商贸流通、仓储、销售设施设备建设和提升改造等。

2.产业园区奖补项目。对园区当年形成的有效固定资金投资进行奖补;对当年新申报认定的农业产业园区、市级按200万元、省级按300万元、国家级按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奖补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直接汇报市政府确定奖补事宜,县区不组织填报项目标准文本。

3.农产品品牌建设奖补项目。对获得“两品一标”新认证,成功认定省级及以上农业品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分类奖补。“两品一标”类,对新认证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分别奖补2万元、5万元、10万元;农业品牌类,对成功创建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省级“甘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甘味”企业商标品牌的,每个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品牌建设类奖补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直接确定,县区不组织填报项目标准文本。

4.享受条件。申报主体须为陇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并承担油橄榄、花椒、核桃、中药材、苹果、食用菌、茶叶、现代物流(农产品类)等“产业链”建设任务的链主企业和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品牌认证和持有企业;项目申请主体应当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各类财政资金等不良信用记录(需提供企业信用等级和纳税信用等级相关证明);接收村集体和脱贫户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资金的,应当无拖欠分红记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有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所建项目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有直接的促进作用(需提供土地流转、订单收购、代种代销,吸纳就业、入股分红等方面的印证资料);同一主体只能申报一类(个)项目。

二、关于入股资金分红比例及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2025年1月1日起到户产业入股资金和村集体入股资金分红比例按照3.5%执行。各乡镇督促吸收到户产业入股资金和村集体入股资金的经营主体,按调整后的分红比例重新续签三方协议,稳定联农带农机制,保障入股资金发挥效益。

三、2025年康县产业资金使用办法

1.本办法支持对象是“三类户”、脱贫户,兼顾一般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支持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衔接资金、协作资金、中建帮扶资金。

2.按照“多联农带农,多给予扶持”的原则,对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并健康运行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当年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技术服务等方式带动50户以上农户深度参与生产经营,吸纳县区内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10名以上的(其中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要不低于3户),适当予以奖补。

3.享受条件。具体标准为:每吸纳1名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给予农业经营主体不高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补,累计最高奖补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要继续用于农业生产发展。

四、关于印发《2025年康县老品种玉米种植项目实施方案》等12个产业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25年康县老品种玉米种植项目实施方案》等12个产业奖补项目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1.在本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且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产业活动的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2.享受条件。按照“多联农带农,多给予扶持”的原则,对通过订单生产、保护价收购、产品代销、务工就业、土地流转、入股分红等方式带动50户以上农户增收,且至少吸纳10名当地劳动力(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3人)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月劳动报酬不少于1700元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给予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00元,累计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要继续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发展产业奖补:对育苗育种、农产品初加工(含烘烤干、冷链设施等)、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等与推动构建农业全产业链相关的经营主体予以奖补。奖补对象所实施的项目要严格落实规划立项、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用水用电、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明确联农带农机制,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依托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运营的项目,财政资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财政资金投入要形成能够单独可靠计量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确权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经营主体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明确资产租赁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最新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财政资金投入形成并确权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农业经营主体不得作为抵押物融资贷款,严防资产损失流失。

 

 

 

 

 

 

 

 

 

康县税务惠企政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政策案例】

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 7月、8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

2023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26 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7月和8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8,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政策案例】

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8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 万元,均为 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因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还能否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解析:此种情形下,该餐饮企业 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因此,今后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案例】

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 10000平方米,可按5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计征优惠。甲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 20×10000×50%×50%=50000元。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案例】

A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190×25%×20%=9.5(万元) 。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案例】

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六、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6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政策案例】

A银行是一家通过2022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年第3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55%,A银行累计向5户小微企业发放5笔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笔年利率为6%,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36万元(不含税,下同),2笔年利率为3%,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12万元。10月份,A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方法一:A银行3笔6%利率【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16万元(=36×6%)。2笔3%利率【未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一,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0.72万元。

方法二:A银行3笔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31.95=36×5.325%÷6%),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1.917万元(=31.95×6%);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4.05=36-31.95),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0.243万元(=4.05×6%)。2笔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二, 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2.637万元。

七、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3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政策案例】

2024年第1季度,假设A银行向30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共计300万元(不含税收入)。4月份A银行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18万元(=300×6%)。

八、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

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8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政策案例】

2024年1月,假设A公司为10户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10万元(不含税收入)。2月份A公司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0.6万元(=10×6%)。

九、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3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2022年第2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

【政策案例】

甲企业为微型企业,2023年5月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甲企业、乙银行是否都可以享受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

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因此,甲企业、乙银行申报该笔借款合同印花税时,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

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十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 31日。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规定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规定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方式】

1.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十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十三、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方式】

1.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十四、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享受方式】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康县工业领域涉企政策解读

 

一、省级预算专项资金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1.评优奖励类。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节水型企业、优秀企业/行业技术中心、优秀创新联盟、工业优秀新产品、优秀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遗产、“规下转规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优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秀链主企业

2.项目补助类。产业链项目(石化化工、冶金有色、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制药、电子、智改数转网联)、三化改造项目(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其他重点领域项目(建材产业、消费品行业细分领域产业、产业合作项目、民爆安全能力提升、应急产业、乡村振兴)、产业集群发展(工业集聚区、东西协作共建园区)、重点前期项目。

3.核心要点。省工信厅每年7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制定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做好预算编制等工作。省工信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支持1个项目。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建设内容基本相近的项目,三年内不重复支持。竞争性领域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技术创新、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节水减排、民爆安全改造提升等领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生产性服务业、科研中试类及乡村振兴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以上奖励称号的,资金安排累计不得超过2项(包括项目资金安排)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承诺不兑现等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按相关规定不得申报安排项目。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2年内未按计划开工的,收回专项资金;近2年未完成计划进度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对该项目单位同类项目不再给予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级单位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主要类型

1.申报产业链延链补链升链建链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或总投资,根据项目类型而定)10%择优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2.申报传统产业“三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和设备投资10%择优给予补助,其中高端化改造项目最高300万元,智能化和绿色化项目最高500万元。

3.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

4.根据认定结果,特等奖工业优秀新产品奖补200万元,一等奖工业优秀新产品奖补100万元,二等奖工业优秀新产品奖补50万元,三等奖工业优秀新产品奖补20万元。

5.申报制造业转移发展、东西部产业协作、央地合作、“一带一路”产业项目等,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10%择优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6.申报省级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省级优秀平台奖励100万元。

7.申报乡村振兴产业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10%择优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8.省级智能工厂奖励300万元,省级数字化车间奖励100万元。

9.省级优秀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奖励50万元。

10.省级优秀创新联盟奖励30万元。

11.省级工业遗产奖励50万元,国家级工业遗产追加奖励50万元。

12.按照市州年度“规下转规上”净增企业数量,每户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13.省级优秀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奖励50万元。

14.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30万元。

15.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

16.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30万元。

17.省级优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20万元。

18.省级优秀链主企业奖励30万元。

三、如何编制高质量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掌握通知文件要求。首先,根据文件要求确定申报具体项目类型其次,清楚资金申请报告模板的具体要求。

2.收集资料。项目备案文件、环评手续、营业执照、前年审计报告、去年财务报表、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安评手续、土地手续、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证明、信用信息报告、申报单位真实性声明…

3.严格按照模板装订资料。不能少产品生产纲领表、设备明细表。必须严格按照模板顺序装订。不要自作主张、自以为是,不要直接、简单、粗暴用可研报告。

4.上报。县区工信局出具正式文件,以县区为单位上报市工信局对口科室和规划科。根据市局审核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资料。

5.耐心等待。市局上报省工信厅,尤其组织专家评审打分,提出安排意见……成功与否正确对待。

四、加强日常监管

1.要严格工作要求。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环节、监督管理等要求,不搞变通,不打折扣,突出申报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坚决杜绝滥竽充数的低质项目,坚决纠正蒙混过关的错误想法,把《办法》各项规定全面、细致地落实到位。

2.要抓紧情况上报。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督促项目单位每半年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建成或财政支持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向同级工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同级工信局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完工评价或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并将评价及检查情况逐级上报省工信厅。

3.要规范资金管理。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着重加强绩效评价,举一反三进行问题整改。要督促项目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支持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不正规票据入账或套取现金。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

享受范围: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要求: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照流程进行申报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

 

 

 

 

 

 

康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政策解读

 

一、不动产转移登记(高频)办事流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事项简介。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2.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相关材料;

③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④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⑥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⑧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

1.事项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在出让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应当申请商品房买卖登记。

2.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完税或税凭证(原件)。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1.事项简介。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的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①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②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事项简介。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材料。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①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②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

③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④依法继承的,提交相关材料。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五)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1.事项简介。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移的,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2.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原《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二、不动产首次登记(高频)办事流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1.事项简介。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4.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1.事项简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4.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人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原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4.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注: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

③对符合首次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事项在登记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4.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4.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六)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以合法拥有的不动产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2.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债权合同)(原件)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4.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康县市场监管系统惠企政策汇编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内容

政策依据

办理流程

办理部门

联系方式

备注

1

对中国专利奖的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4〕13号)

咨询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申请。

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9-5128396

 

0931-8533057

 

2

对中国外观设计奖的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4〕13号)

咨询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申请。

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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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国家新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的补助

对国家新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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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品牌培育工程的商标持有人品牌建设工作的补助

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品牌培育工程的商标持有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品牌建设工作补助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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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补助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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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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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认证且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补助

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认证且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择优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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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认定的企业的补助

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认定的企业,按评价认定等级分档给予不超过评价费用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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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鉴定标准认证并进入全国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鉴定机构的补助

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鉴定标准认证并进入全国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鉴定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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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入选国家、省级优秀商标品牌指导站的服务机构的补助

对入选国家、省级优秀商标品牌指导站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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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新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补助

对新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10万元补助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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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甘肃省专利奖的奖励

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2019年1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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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专利发明人奖的奖励

专利发明人奖的奖金额度为5万元

《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2019年1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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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的奖励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按担保金额给予1%—2%的担保费奖励,一个年度内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甘肃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甘市监发〔202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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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补助

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已支付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且对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按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且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补助。

《甘肃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甘市监发〔202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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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企业为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的补助

对企业为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甘肃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甘市监发〔202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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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的一次性资助

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费用的专利,不予资助。

 

《甘肃省专利资助办法》(甘市监发〔202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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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及澳门、台湾发明专利的一次性资助

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及澳门、台湾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甘肃省专利资助办法》(甘市监发〔202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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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一次性资助

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甘肃省专利资助办法》(甘市监发〔202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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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维持年限满10年并已经转化运用的授权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补

维持年限满10年并已经转化运用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补10000元,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费用的专利,不予奖补。

《甘肃省专利资助办法》(甘市监发〔202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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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2万元。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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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国际专利的一次性补助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 、《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5000元。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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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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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的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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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新获得甘肃省专利奖的奖励

对新获得甘肃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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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集体商标的补助

对新注册为集体商标,且名称含有地名或地名简称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其他集体商标一次性补助5000元。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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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通过马德里体系、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0API)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补助

对新通过马德里体系、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0API)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补助0.5万元,最多不超过2万元。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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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新获得单一国家商标注册证书的补助

对新获得单一国家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补助0.5万元,同一商标权人最多奖励不超过2万元。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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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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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新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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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新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规范贴标使用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0元。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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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补助。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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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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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认证且管理体系有效运用的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认证且管理体系有效运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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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认定的企业的补助

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认定的企业,按评价认定等级分档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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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符合《甘肃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企业的贴息补助

对符合《甘肃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企业,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已支付贷款年利息,市级财政贴息补助30%,年度内贴息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补助。对未按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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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专利权评估费的补助

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财行〔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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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甘肃省质量奖

甘肃质量奖属于我省保留的省级评选表彰项目之一,表彰周期2年一次,甘肃质量奖每届表彰3个获奖组织或个人,提名奖表彰5个组织或个人。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九届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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