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县人社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县人社局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县人社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分工及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县人社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内设股室、下属单位及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情况。

3.县人社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4.人社领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计划、规划、工作方案。

5.县人社局年度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非涉密的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主要内容。

6.县人社局人事任免、干部招录招聘、职称评聘等相关信息。

7.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监察、劳动关系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8.人社领域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

9.人社领域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相关信息。

10.人社领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访维权等监督检查情况。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县人社局信息主要通过康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gskx.gov.cn)相关栏目、政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人社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939-5121302

传真号码:0939-5121302

通信地址: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康县人社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465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康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自行复制,也可在康县政府网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当详细、明确,并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现场申请,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信函申请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申请需在首页明显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发送后电话确认。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康县政府网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可通过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答复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批准可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6.收取费用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县人社局内部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4.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人社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