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及时、准确获取康县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照《条例》规定,康县公安局重点公开与县公安局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府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康县政府门户网站查阅该目录。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康县公安局主要通过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康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在康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局窗口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康县公安局提交申请。来信请寄: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公安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政编码:7465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康县政府信息平台https://www.gskx.gov.cn/zfxxgk/public/column/32127990?type=5在线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点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上述网站上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通过口头或书面(信函、传真、数据电文)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必须提交或查验身份证明(包括电子证照)。有效的身份证明指:
自然人: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可以为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
企业:为营业执照。
其他(高校、科研院所、非政府组织等),为加盖公章的说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康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填写不完善、内容不明确、资料不真实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逐项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外,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答复。根据下列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并将公开形式告知申请人。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告知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和途径,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属于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告知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途径,并载明部分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答复申请人。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答复时限。
●申请公开的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或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受理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受理机构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9-5933510
传真号码:0939-5933510
通信地址:康县城关镇西街90号,康县公安局,邮政编码:746500
三、不予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监督机构: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联系电话:0939-5128096
传真号码:0939-5121400
通信地址: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邮政编码:746500
2.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9-5121130
传真号码:0939-5121400
邮 箱:gskxzf@sina.com
通信地址: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46500

甘公网安备62122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