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607-00001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容分类: 发布日期: 2026-07-02
发布机构: 康县人民政府 文号: 康政办发〔2026〕24号
名称: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键词: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表时间:2026-07-02 09:10责任编辑: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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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康有关单位:

《康县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已经2026年6月23日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康县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加农民收入及产业发展融资需求及小微企业无抵押物的实际情况。根据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助力防止返贫致贫和乡村振兴的意见》、财政部等六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2026年1月)及《甘肃省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甘农发规〔2024〕1号)、《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振兴〔2024〕18号)、《关于规范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农财发〔2024〕57号)等文件精神中关于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结合康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贷款要素

 

第二条 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生猪、鸡、核桃、花椒等;

(二)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天麻、魔芋、小杂粮、板栗、茶叶);

(三)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五)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

第三条 申请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个人条件。(1)具有康县常住户籍,或县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实际长期居住;(2)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3)借款人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备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4)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周岁(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5)在承贷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承贷银行的信贷管理与结算监督;(6)申请贷款的用途明确、合法合规,仅限农户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生活消费、建房、理财、转贷、入股分红等非指定用途。

(二)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条件。(1)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我县辖区范围内,合法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储运流通、农产品加工等涉农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涉农运输大户及特色多元农业经营主体。(2)具备健全联农带农机制,能够辐射带动辖区农户稳定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3)通过承贷银行信用记录审核;(4)依法在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齐全、合法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规涉农经营组织。

第四条 严禁对以下情况办理“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业务:

(一)存在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有恶意透支信用卡未清偿记录的;

(二)现在或曾经存在骗取银行贷款、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对该单位逃废债务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

(三)存在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等故意犯罪记录的;过失犯罪且已服刑完毕满3年,同时信用状况良好的除外;

(四)经查实有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或相关不良嗜好尚未改正的;

(五)借款人及其近亲属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暴力催收,或参与非法集资、涉黑涉恶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

第五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方式。

(一)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农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最低2万元、最高10万元;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户具体贷款额度,结合生产经营规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

(二)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三)贷款贴息实行“先收后贴”模式,按半年频次分两次兑现贴息资金。贷款统一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12月20 日。

(四)对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在常态化帮扶资金和县级财政资金中列支。贷款本金逾期后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财政一律不予贴息;承贷银行可按规定,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五)承贷银行于每年6月、12月,按期报送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明细清单至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审核汇总后,上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承贷银行专用账户。承贷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须当日足额划转至借款农户、农业经营主体指定还款账户,确保贴息资金直达受益主体。

 

第三章  贷款保险及担保方式

 

第六条 鼓励贷款户积极购买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具体参照有关保险条款办理。

第七条 贷款由依法合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担双方按2:8比例分担风险:承贷银行承担贷款本息20%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承担80%的连带保证责任。县财政局应每两年对担保合作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视评估结果通过竞争性方式重新选择或调整合作机构。借款人应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实行信用担保。

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可根据借款人及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相应反担保方式。不得设置与贷款金额明显不匹配的额外担保条件。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九条 办理贷款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有融资需求的申请人经所在地村委会推荐到所在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有融资需求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摸底排查与初步核查,组织填写《“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调查初荐表》《“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汇总报县财政局审定之后,移交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审查。

(二)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收到申报资料后,依据本实施方案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担保相关手续后移送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按照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及业务流程开展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三)承贷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专项贷款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五章  贷款监督、管理及回收

 

第十条 县财政局、承贷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贷后管理与风险防控工作。

(一)乡镇政府配合县财政局、承贷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监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约定产业项目。

(二)承贷银行作为贷后管理第一责任人,牵头开展资金使用监控与本息回收工作;借款人所在乡镇政府协助开展贷后走访、信息核实与催收配合工作,确保贷款用途合规、风险可控。

(三)承贷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借款人所在乡镇政府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共同做好不良贷款压降与风险处置工作。

(四)乡镇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排查,及时掌握借款人家庭重大变故、住址、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第一时间书面告知承贷银行;动态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风险苗头及时预警,协助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五)承贷银行负责专项贷款的持续监测、风险排查与动态管理,及时识别、预警并依法处置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 强化贷款监督。

(一)承贷银行应做好贷款统计工作,详细记录投放收回时间、金额、执行利率等明细信息,并按月反馈县财政局。

(二)规范档案管理,贷款档案资料一式四份,由县财政局、乡镇政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承贷银行各存一份。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工作档案,贷款档案要专人负责、专柜保管,确保不损坏、不丢失;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做好移交。档案保管必须按年度做好收集、汇总、核实、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扎实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一)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前,由承贷银行通知借款人准备还款资金,贷款户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结清贷款本金。

(二)承贷银行负责贷款回收。贷款到期前30天,承贷银行将贷款户花名册报送借款人所在乡镇,并通知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

(三)对未能按时归还的贷款,由借款人所在乡镇政府协助承贷银行依法、合规予以催收。逾期1个月,在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张贴催收公告;逾期3个月以上,依法进行收贷。

第十三条 强化逾期贷款的管理及风险控制工作。

(一)贷款到期前15日,承贷银行发出风险预警提示,并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二)贷款逾期15日后,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先按80%的比例代偿本息,同时按照贷后监管职责由承贷银行组织人员全力清收。借款人所在乡镇政府协助承贷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贷后管理、信息核实及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实行分乡镇进行考核,若某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5%,暂停该乡镇该项贷款业务的推荐资格,并要求该乡镇政府会同承贷银行进行专项风险排查与清收。待不良率降至5%以下并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推荐资格。

(三)对恶意逃废及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及农业经营主体,承贷银行应将其不良记录输入金融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新的贷款。

(四)对于在贷款发放、管理中已严格履行职责、遵守本实施方案规定程序,调查结论无明显失实,且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系统性风险导致贷款发生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后,原则上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甘肃省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甘农发规〔2024〕1号)等文件规定及本实施方案,加强对“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信贷资金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县政府依据各乡镇政府贷款发放余额、贷款回收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对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承贷银行及行政村予以奖励,并将“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贴息贷款工作纳入创建信用乡镇、村的考核内容,对“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贴息贷款工作开展不力、借款人恶意逃废或存在骗取贷款现象的乡镇、村,将取消其信用乡镇、信用村的参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自动作废。

 

 

附件:1.康县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调查初荐表

2.康县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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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县产业发展小额信贷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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