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康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康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5月24日印发的《康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康政办发〔2012〕61号)同时废止。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3 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信息采集
3.2 信息报告
3.3 灾害预警
3.4 灾情信息发布
3.5 预防控制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
4.2 二级应急响应
4.3 三级应急响应
4.4 四级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协调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信息保障
6.4 职责保障
6.5 宣传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生效
康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采取应急防控措施,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生产安全、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2.2 坚持统一领导、各方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体制,合力做好全县农业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1.2.3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风雹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因自然灾害发生导致或加剧动物疫情、植物病虫鼠害及疫情、水生动物疫病的,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成立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县供销社、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相关保险公司和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组成。
2.1.2 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分管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相关股室和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股室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2 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 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召开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农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全县突发性农业重大灾害应急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农业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乡镇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决定启动和终止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或专家组等,查看灾情,及时了解和督导各乡镇的农业防灾救灾工作;向县政府和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农业灾害和应急工作等有关情况;协调涉及其他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
2.2.2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农业抗灾救灾措施,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及时将符合监测条件的受灾农户纳入监测帮扶范围。
2.2.3 县应急局负责协调救援力量抢救受灾地区人民生命和财产,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2.2.4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争取落实农业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负责安排农业受灾地区救灾物资和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
2.2.5 县财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负责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县级应急救灾资金意见,及时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2.2.6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将农业救灾所需的救灾物资及时运往受灾地区,修复灾区道路,确保灾区道路畅通。
2.2.7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2.2.8 县水务局负责河流水情、水库蓄水、农村供水信息的监测发布,负责农业受灾地区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2.2.9 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负责灾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2.2.10 县供销社负责受灾地区改种补种农作物所需化肥、农药等农资的调供。
2.2.11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林业防灾救灾措施及遭受重大低温冻害后林业生产的恢复和灾区林木病虫害的防治。
2.2.12 相关保险公司负责开展灾后农业保险理赔。
2.3 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 汇总、核查突发农业重大灾害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后,牵头实施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2.3.2 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召开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2.3.3 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机制,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2.3.4 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和灾毁农田的修复、发展暖棚等设施种养殖。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推广防灾减灾应用技术。
2.3.5 负责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国家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协调农业承保机构落实农业保险理赔。
2.3.6 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种子、饲草料等抗灾救灾物资。
2.3.7 负责协调指导县农机部门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
2.3.8 了解和督导受灾乡镇落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指导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督导受灾乡镇落实免疫、消毒、因灾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检疫等防疫措施,协调疫苗、消毒剂等应急防疫物资供应。
2.3.9 负责做好灾后主要农产品、农资等价格、市场供求等信息监测和调度分析。在应急响应启动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3 预防、预警
3.1 信息采集
3.1.1 采集途径。县农业农村局与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地会商;县农业农村局与各乡镇加强农情调度,畅通灾情信息报送渠道,规范灾情报送内容和程序;及时发现、处置农业灾情,建立有效的农业灾害信息采集机制。
3.1.2 采集内容。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受灾农作物种类;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畜禽缺草料情况,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2 信息报告
3.2.1 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灾害发生后,由各乡镇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再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3.2.2 农业重大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2.3 一般性农业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3.3 灾害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预警,通知各乡镇组织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3.3.1 收到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等不利条件的预测预报。
3.3.2 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3.3 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3.4 灾情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3.5 预防控制
3.5.1 组织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增强有关部门、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5.2 工程准备。加强高标准农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等的加固和防护。水务部门做好相关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5.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乡镇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避灾抗灾能力。
3.5.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饲草料等救灾物资。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3.5.5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尚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接到重大天气过程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区分农时、农作物和畜禽圈舍、鱼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
4.1.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者,启动一级响应
(1)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10%以上的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500万元以上。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重大农业自然灾害。
4.1.2 一级响应程序
灾情达到一级响应级别时,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一响应的意见,并填写公文呈报单,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1.3 一级响应行动
(1)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县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总指挥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时将灾情上报市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向社会发布启动一级响应的消息。
(2)派出由总指挥带队的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督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达县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并根据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县政府从预备费中安排部分救灾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县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监督各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1.4 一级响应的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一级响应降级或解除的意见,并填写公文呈报单,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一级响应降级或解除。
4.2 二级应急响应
4.2.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者,启动二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5-20%,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在特殊情下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二级响应程序
灾情达到二级响应级别时,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意见,并填写公文呈报单,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4.2.3二级响应行动
(1)指挥部总指挥召开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二级响应的消息。
(2)派出由副总指挥带队的救灾工作组,督导和帮助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监督各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2.4 二级响应的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二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意见,并填写公文呈报单,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二级响应升级,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降级或解除。
4.3 三级应急响应
4.3.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者,启动三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0-15%,或畜牧渔业因灾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2)在特殊情况下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 三级响应程序
灾情达到三级响应级别时,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意见,并填写公文呈报单,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4.3.3 三级响应行动
(1)召开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三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由分管副局长带队的救灾工作组,督导和帮助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两日一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监督各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3.4 三级响应的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三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意见,并填写公文呈报单,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三级响应升级,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降级或解除。
4.4 四级应急响应
4.4.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者,启动四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100万元以下,视情启动。
(2)在特殊情下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4.2 四级响应程序
灾情达到四级响应级别时,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意见,并填写公文报单,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4.4.3 四级响应行动
(1)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四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分管副局长带队的专家指导组,指导和帮助灾区落实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措施。
(3)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三日一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4.4 四级响应的升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四级响应升级或解除的意见,并填写公文呈报单,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四级响应升级或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加强受灾牲畜和渔场管理。
5.2 协调救助。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积极与银行协商,帮助灾区协调恢复生产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等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处置突发农业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物资保障。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以备救灾应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要求,将抗灾救灾物资储备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由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储备一定数量农业抗灾救灾物资。
6.3 信息保障。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 职责保障。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6.5 宣传保障。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7.1.2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早、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雪灾、寒露风等)和风雹(含大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