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第2号)
康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位置:王坝镇何家庄村、长坝镇李庄村。
范围:1.拟征收土地位于王坝镇何家庄村,东至何春山耕地,西至何德韩耕地,南至焚烧站石坎,北至水渠。2.拟征收土地位于长坝镇李庄村,东至车辆检测中心围墙,西至大山河流,南至山坡,北至新修旅游观光路。
面积:拟征收土地面积约5亩(王坝镇何家庄村2亩,长坝镇李庄村3亩)。
权属:王坝镇何家庄村、长坝镇李庄村。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拟建康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应急调蓄池)、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康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此次土地现状调查由王坝镇人民政府、长坝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进行现状调查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6年4月20日至2026年5月6日在拟征收土地涉及何家庄、李家庄村党群服务中心予以张贴。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康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授权并委托王坝镇人民政府、长坝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次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单位,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工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抢种的,对抢栽抢建抢种部分不予补偿。县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不动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办理拟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经营活动证照、不动产变更和转移登记、新建项目审批、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有关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公告。
康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7日
甘公网安备62122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