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寺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照《条例》规定,我镇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镇政府领导的个人简介、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和讲话。
2.镇政府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镇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6.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8.劳动保障、就业、低保、医疗、征兵工作情况。
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1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镇结合上述公开范围和机构职能,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发布栏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康县寺台镇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康县寺台镇党政办,办公地址为康县寺台镇杨湾村,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9-5155006
电子邮箱:969144967@qq.com
通信地址:陇南市康县寺台镇杨湾村,康县寺台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746504。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康县寺台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康县门户网(http://www.gskx.gov.cn)上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武都区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审查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收取费用
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三、不予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监督机构: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联系电话:0939-5128096
传真号码:0939-5121400
通信地址: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邮政编码:746500
2.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9-5121130
传真号码:0939-5121400
邮 箱:gskxzf@sina.com
通信地址: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4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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