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康县产业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2026年康县产业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共公开发布)
2026年康县产业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2026年我县产业发展需要,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全县范围内的重点农业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三类户”、脱贫户、兼顾一般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支持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衔接资金、协作资金、中建帮扶资金。
第四条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立足“小群体、大规模、分区域”原则,坚决守牢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任务,因地制宜、因村谋划、因户施策,认真谋划既打基础、又利长远的好项目、实项目,助推产业富民、产业兴村、产业强镇。
第五条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按照“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的发展思路,围绕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类经营主体的关联、农业发展上下游产业链的关联、农业产业发展与要素保障的关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让帮扶产业成为稳定增收的富民产业。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奖补标准
(一)设施类
1.高标准农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县级配套资金为每亩300元。
2.产业路。(1)田间路按照路宽2-2.5米的标准建设;(2)产业路按照路宽3-3.5米的标准建设。每公里投资按照工程实际造价安排资金。
3.其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灌溉渠、旱改水、水毁农田恢复、土地整理等,改善农田耕作条件的项目,按照实际工程量,参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4.钢架拱棚。新建面积不低于200㎡,高度不低于3m的钢架拱棚。“三类户”每户奖补40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户奖补2000元,村集体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5.冷水鱼养殖。鼓励发展冷水鱼养殖,对当年新发展1亩以上(含1亩)的冷水鱼养殖户,对鱼塘建设进行奖补,鱼塘每亩奖补5万元,村集体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奖补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种植类
6.小杂粮种植(芸豆、小豆、荞麦)。“三类户”、脱贫户、一般户种植面积1亩以上(含1亩)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2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100元,村集体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7.油菜种植。鼓励发展油菜种植,激活“油菜花经济”,推进农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三类户”、脱贫户、一般户种植面积1亩以上(含1亩)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2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100元,村集体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8.魔芋种植。鼓励发展魔芋种植,“三类户”、脱贫户、一般户种植面积1亩以上(含1亩)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10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500元,村集体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发放魔芋种子的农户,魔芋种植不再进行奖补。
9.蔬菜种植。新发展单一品种蔬菜种植1亩以上(含1亩)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4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200元,村集体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10.天麻种植。新种植天麻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平方米补助12元,脱贫户、一般户每平方米补助6元,村集体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11.桶装天麻种植。新种植桶装天麻100桶以上(含100桶)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桶补助12元,脱贫户、一般户每桶补助6元。
12.青岗木食用菌种植。新栽培青岗木菌棒(50根青岗木棒为1架,每棒长度不小于1m)10架以上(含10架)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架补助2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架补助100元。
13.袋料食用菌种植。新种植袋料香菇、木耳2000袋以上(含2000袋)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袋补助2元,脱贫户、一般户每袋补助1元。
14.羊肚菌种植。新种植羊肚菌1亩以上(含1亩)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12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600元。
15.小杂药种植。(1)新种植祖师麻、五味子、淫羊藿、白芍、白芨、九叶绞股蓝1亩(含1亩)以上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10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500元。
(2)其它小杂药种植大黄、贯叶连翘、桔梗、苦参、柴胡、艾草等小杂药新种植1亩(含1亩)及以上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4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200元。
16.新建茶园。新建茶园1亩以上(含1亩)的进行奖补,
“三类户”每亩补助40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2000元,村集体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17.新建桑园。新建桑园1亩(地埂桑150株1亩,密植桑1000株1亩)以上(含1亩)进行奖补:地埂桑栽植“三类户”每亩补助10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600元,密植桑“三类户”每亩补助30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1500元,村集体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18.新建椒园。新建花椒园1亩(60株1亩)以上(含1亩)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2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100元,村集体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19.粮田社会化经营。对农户撂荒1年以上土地复耕复种的进行奖补,每亩补助200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机服务队或劳务队落实。
20.天麻育种。新育种天麻种子1亩以上(含1亩)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每亩补助10000元,由政府收回价值与奖补资金等额的天麻种子(市场价/斤),收回后的天麻种子免费发放给全县有天麻种植意愿的“三类户”和脱贫户。
21.魔芋育种。新育种魔芋种子1亩以上(含1亩)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每亩补助10000元,由政府收回价值与奖补资金等额的魔芋种子(市场价/斤),收回后的魔芋种子免费发放给全县有魔芋种植意愿的“三类户”和脱贫户。
22.茶树育苗(包括品种更新)。新发展茶树育苗1亩以上(含1亩)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40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2000元。
(三)养殖类
23.养蚕。当年养蚕1张以上(含1张)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张奖补8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张奖补400元,村集体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24.放养鸡养殖。放养鸡养殖期不少于60天,“三类户”当年养鸡20只以上(含20只)进行奖补,脱贫户、一般户当年养鸡60只以上(含60只)进行奖补。“三类户””每只奖补2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只奖补10元,鼓励引导群众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品种太平鸡。
25.生猪养殖。生猪养殖期不少于120天,“三类户”当年养殖育肥猪1头以上(含1头)、脱贫户和一般户当年养殖育肥猪3头以上(含3头)进行奖补。“三类户”养殖育肥猪每头奖补400元,脱贫户、一般户养殖育肥猪每头奖补200元。
26.肉牛养殖。肉牛养殖期不少于150天,“三类户”当年养殖肉牛每头奖补3000元,脱贫户、一般户当年养殖肉牛每头奖补1500元。
27.肉羊养殖。肉羊养殖期不少于90天,“三类户”当年养殖肉羊5只以上(含5只)、脱贫户和一般户当年养殖肉羊10只以上(含10只)进行奖补。“三类户”每只奖补4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只奖补200元。
28.肉兔养殖。肉兔养殖期不少于60天,“三类户”当年养殖肉兔20只以上(含20只)、脱贫户和一般户当年养殖肉兔100只以上(含100只)进行奖补。“三类户”每只奖补12元;脱贫户、一般户每只奖补6元。
29.中蜂养殖。“三类户”当年新增养殖中蜂5箱以上(含5箱)进行奖补,每箱奖补400元。
30.林麝、梅花鹿养殖。“三类户”对当年新养殖林麝或梅花鹿2只以上(含2只)、脱贫户和一般户当年新养殖林麝或梅花鹿6只以上(含6只)进行奖补。“三类户”每只奖补30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只奖补2000元。
31.太平鸡育苗。对年孵化太平鸡鸡苗10000只以上的农业
经营主体或农户进行奖补,每只补助3元,补助额度农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农业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补所孵化鸡苗全部供应本县农户进行养殖。
32.肉猪育仔。能繁母猪采取“见仔补母”的方式进行奖补,“三类户”养殖的能繁母猪每头补助400元,脱贫户、一般户养殖的能繁母猪每头补助200元,对农业经营主体养殖的能繁母猪按一般户标准执行,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33.肉牛育犊。能繁母牛采取“见犊补母”的方式进行奖补,“三类户”养殖的能繁母牛每头补助3000元,脱贫户、一般户养殖的能繁母牛每头补助1500元,对农业经营主体养殖的能繁母牛,按实际存栏量每头补助1000元,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管护类
34.茶园管护。管护茶园1亩以上(含1亩)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4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200元。村集体组织管护茶园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35.核桃树管护。管护核桃树1亩(挂果树25株)以上
(含1亩)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4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300元。村集体组织管护核桃树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36.椒园管护。管护花椒树1亩(挂果树60株)以上(含1亩)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4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300元。村集体组织管护椒园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37.桑园管护。管护桑园1亩(地埂桑150株为1亩,密植桑1000株为1亩)以上(含1亩)的进行奖补,“三类户”每亩补助400元,脱贫户、一般户每亩补助300元。村集体组织管护桑园参照一般户标准执行。
(五)加工类
38.农产品加工。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重点对带动全县核桃、花椒、食用菌、中药材、茶叶、魔芋、板栗、松籽、畜禽等农产品加工类联农带农成效明显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新建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进行奖补,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比例进行奖补,单个经营主体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如实申报限上、规上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不予奖补(奖补时由县商务、工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39.庭院经济发展。引导群众发展庭院经济,以庭院种植、庭院养殖、庭院特色加工、庭院特色文化旅游、庭院生产生活服务等为主,对发展效果好、成效明显的庭院经济(离农户住宅直线距离不超过200米)和小庭院、小家禽、小手工、小买卖、小作坊等五小产业户,“三类户”每户补助800元。
40.村集体经济发展。对当年新投资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新品种推广、设施农业、农产品产地加工、特色手工业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财政衔接资金可全额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1.联农带农奖补。按照“多联农带农,多给予扶持”的原则,对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并健康运行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当年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技术服务等方式带动50户以上农户深度参与生产经营,吸纳县区内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10名以上的(其中三类户和脱贫户不低于3户)适当予以奖补,具体标准为:每吸纳1名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6000元以上的,给予农业经营主体不高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补,累计最高奖补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不如实申报限上、规上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不予奖补(奖补时由县商务、工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六)农机类
42.农机购置。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新购买农机具、农业机械、农资及农特产品运输无人机等新型农机设施,并组建农机和无人机服务队,按照采购成本价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仓储类
43.仓储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新建设农产品仓库和保鲜库、通风库等冷链设施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库、通风库等冷链设施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资金支付要求
第六条 种植类项目。蔬菜(魔芋)、庭院经济等种植类产业6月底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以上,11月底支付进度达100%。
第七条 养殖类项目。畜牧养殖及水产养殖类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进行资金支付,5月底完成资金支付40%以上,9月底完成支付80%以上,11月底支付进度达100%。
第八条 奖补类项目。按照不同产业种类进行分阶段奖补。一是茶叶产业。新建茶园,7月底完成资金支付40%以上,10月底完成支付100%。茶树育苗,7月底完成资金支付40%以上,10月底完成资金支付100%。二是食用菌产业。青岗木食用菌,在7月底完成验收,兑付全部奖补资金。袋料食用菌,按照种植种类不同,3月底完成袋料食用菌奖补资金支付的50%以上,9月底支付达100%。三是中药材产业。天麻育种及种植、小杂药种植等种植类项目实施按进度支付资金,11月份完成项目资金支付100%。四蚕桑产业。养蚕6月底资金支付达50%以上,10月底支付达100%。新建桑园11月底资金支付达100%。
第九条 加工类项目。按照不同类型加工项目,6月底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进度50%以上,10月底完成项目建设,并组织验收,支付进度达100%。
第十条 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3月底完成项目招投标等基础性工作,支付进度达30%以上,6月底支付进度达60%,11月底前资金支付达100%。
第十一条 联农带农奖补类项目。6月底申报,6-9月进行审核,9-10月进行支付,11月底100%完成支付。
第十二条 对资金支付达不到要求的乡镇、部门,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中相应地扣减同等比例额度。各乡镇、各部门实施的项目调项比例按照相关规定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度的10%。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三类户”全年的各类产业奖补资金总数不能超过5万元,脱贫户、一般户全年的各类产业奖补资金总数不能超过3万元;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全年联农带农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不能超过50万元,其他奖补不能超过100万元(养殖、加工、存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2个月内完成项目审批,2个月未完成项目审批的项目资金收回,不再安排资金,资金计划下达3个月后不再调项。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1)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产业资金使用工作的指导、统筹和协调;(2)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资金计划下达、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项目审核、批复和抽验;(4)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三类户”、脱贫户、一般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各类产业项目的实施,并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资金支付、不频繁调项承诺书;(5)县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衔接资金、东西协作资金、中建帮扶资金等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产业资金使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虚报、套取产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和“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衔接资金、东西协作资金、中建帮扶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做到事前明确绩效目标(项目单位对所要实施的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确有必要实施的上报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项目申报表,财政部门进行批复,项目开始实施),事中有绩效运行监控(对项目实施全链条监控每个节点报账时上报项目资金支付绩效监控表),事后有完整的绩效评价(项目结束时单位对项目先进行自评,上报最后一次监控表、项目自评表及项目自评报告)。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和调研,确保按规定使用资金,按计划完成任务。县财政部门要将衔接资金按规定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系统反映的支出数据要与县农业农村部门防返贫监测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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