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25年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我县属秦巴山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承担着生物多样性维护的重要生态功能,为科学评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做好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及指标解释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技术指标由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组成,监管指标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组成。
(一)生态质量指标
1.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指县域内林地、草地、湿地、农田等具有生态属性的用地面积占比情况。根据县域内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疏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河流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其他林地面积、水库面积、水田面积、旱地面积等数值测算。
2.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情况。根据县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县域国土面积等数值测算。
3.生境质量指数:指县域内由于生态系统类型不同而体现的生物栖息地质量差异。根据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水域湿地面积、耕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等数值测算。
4.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指评价区重要生态空间斑块之间的整体连通程度。
5.重点保护生物指数:指县域内已记录的符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高等植物、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的物种数等指标。
6.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指县域内已记录的野生哺乳类、鸟类、两栖类和蝶类等生态环境指示生物类群所有物种的生物多样性的变化状况。
7.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指县域内监测样地地带性原生生态系统群落建群种生物量或生物个数占样地生物量或个数的比例。
8.植被覆盖指数:指县域内林地、草地、农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重。
9.水网密度指数:指县域内河流总长度、水域面积和水资源量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重。
10.陆域开发干扰指数:指县域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比情况,表征人类活动对陆域生态系统的胁迫程度。
11.自然灾害受灾指数:指县域内气象、地质、生物、生态环境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占比情况,表征自然灾害对生态系统造成的扰动。
(二)环境质量指标
12.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指县域内所有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频次占全部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13.地表水水质指数:根据县域内河流的水质监测数据,通过监测项目浓度计算县域地表水水质指数,表征水质污染程度。
14.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的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
15.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根据县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六项污染物浓度值,可计算县域空气质量指数。
16.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县域内监测评价结果为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的点位占县域所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比例。
(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
17.生态文明建设:指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情况。
18.自然保护地建设: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19.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指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20.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2.主要污染物减排:以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表示,指县域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包括积极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及政府批准实施等材料。
23.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
24.地下水位保护与治理:设立地下水监测点位,对水质和水位进行自动监测。
25.产业结构优化: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三线一单”政策落实、第二产业占比等。
26.绿色低碳发展: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27.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指全县当年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28.农村环境整治:通过查看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当年完成的农村环境整治村庄验收材料,以及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情况,了解县域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数量。
29.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一是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情况。查看当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核定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总排放量的比例;查看污水管网覆盖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二是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过查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设施方案、验收及设施运行状况等材料,核定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乡镇数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三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通过查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立项、实施方案、验收及设施运行状况等材料,核定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
30.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31.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两部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是指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中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是指县域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完成保护区划定的比例。
32.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
33.工作组织:是指县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
34.自查报告:是指县级政府编写年度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四)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考核年与对照年(县域纳入转移支付年份作为对照年)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等方法,查找并验证县域内局部自然生态系统变化的区域,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核定详查结论。
(五)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两部分,均为负向评价指标。如果县域发生特别重大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乱作为、虚假整改等生态环境问题,评估结果直接扣减分数或定性为差档。
(六)综合评价
考核专家组根据系统填报数值、上传印证资料、县级自查材料汇编、现场抽查等,得出技术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评价结果,最终核定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三级七类,三级为“变好”、“基本稳定”、“变差”。其中“变好”包括“轻微变好”、“一般变好”、“明显变好”;“变差”包括“轻微变差”、“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综合评级结果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奖惩调节的主要依据。
二、职责分工
2025年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负责县域自查工作。督导相关单位按时填报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收集证明材料、编写自查报告并上报。
县政府办:负责提供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部署、督查检查生态环保工作的相关资料。
县发改局:负责填报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等指标数据,提供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等绿色协调发展工作方面相关资料。
县财政局:负责填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表,提供年度人大预算报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明细表、一般公共预算平衡表等其他与考核有关的材料,负责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及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审计情况的说明,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自查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自查资料汇编等。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填报县域国土面积、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草地等指标证明材料,填报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及进展情况、自然保护地的划定及年度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资料,提供单位职能范围内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可研报告、资金投入、竣工验收、项目照片等资料。
县住建局:负责填报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城区、阳坝、长坝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资料,乡镇垃圾焚烧场建设、运营资料,城区污水管网建设等相关资料。
县水务局:负责填报万元GDP耗水量指标数据,提供单位职能范围内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可研报告、资金投入、竣工验收、项目照片等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环境整治、和美乡村建设、“厕所革命”、化肥农药使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制定、点位监测和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数据资料。负责提供涉及农村环境整治、垃圾污水处理等内容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相关资料。
县大鲵局:负责提供保护区批复文件、坐标信息、年度保护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资料。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土地总面积、县域总人口、城镇人口、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等数据,并协助有关部门填报考核数据。
县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完成我县地表水、空气质量、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及时收集监测数据,填报环境状况指标。提供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数据,负责编制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县域“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方案,准确填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系统等。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数据。
县执法局:负责填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城区垃圾填埋场运行、城区垃圾清运等数据资料。
县水保站:负责填报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治理面积、荒漠化面积、荒漠化治理面积等数据,同时提供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项目实施相关资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年内农村环境整治、和美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各村垃圾污水清运处理等资料。
三、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及其他相关要求,及时规范填报数据,并确保数据准确有效,出具的各项证明材料要详尽完整、逻辑统一。
2.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要说明原因,所有提交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均要加盖本单位公章。
3.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考核任务。
附件:2025年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
考核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
2025年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杨满红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召集人:杜 剑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万玉宁 县政府办主任
黄康斌 县发改局局长
李国荣 县财政局局长
豆长付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史万龙 县住建局局长
李云慧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俊虎 县统计局局长
王正杰 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局长
景小军 县大鲵局局长
李 宝 县水务局副局长
肖忠明 县执法局副局长
黄晓梅 县气象局局长
李 明 县水保站站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由王正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工作专班日常事务工作。年度内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其继任者接任,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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