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507-0000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内容分类: 发布日期: 2025-07-16
发布机构: 康县人民政府 号: 康政办发〔2025〕35号
称: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词: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表时间:2025-07-16 16:11责任编辑: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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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0月22日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康政办发〔2020〕106号)同时废止。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2

(此件公开发布)

 

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 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4月18日);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2013年8月2日)。

1.2.2 其他相关规定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年2月);

(2)《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发〔2021〕50号);

(3)《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8〕163号,2018年8月14日);

(4)《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康政发〔2022〕11号,2022年3月3日印发)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本县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具体包括下列情况:

(1)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2)超出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3)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需要由县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其他环境事件。

凡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康县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为全县各企业、各相关部门及其他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指导。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 一般 (IV 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立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互联网信息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路段、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2)的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可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应急小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小组分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和应急专家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3)。

对需要县级层面协调处置的重大、特重大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给予支持。

2.1.1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调配和使用。

(2)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3)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监测,确定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

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污染控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应急措施。

(4)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经过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做好环境恢复工作,恢复受污染区域的生态环境。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和安置,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5)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公众情绪。负责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周边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援助。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形成应急处置合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1.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康县分局,市生态环境康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收集、报送环境监测、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负责传达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指导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统一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监督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工作;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如需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有关乡镇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积极参与应对。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生态环境分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督促责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企业环境风险源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I级)预警:是指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起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橙色(Ⅱ级)预警:是指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Ⅲ级)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IV级)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般危害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措施等。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拟定并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 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依托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1)开展污染源调查。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对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加大对其周边、上游相关工业企业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依法责令整改。

(2)加强各部分、企业应急预案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新建项目的监管及相应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3)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的辅助决策系统建设。

(4)其他单位按照职能和政府统一要求,开展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相关的调查、监管和整治等工作。

3.2.4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应急处置:

①Ⅲ、IV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IV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a.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b.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c.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d.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队伍、物资和装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e.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常识。

②I、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I、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IV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a.全力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风险排查、消除隐患,启动风险源预处理程序。

b.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c.配合市级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d.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e.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措施的执行情况。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需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遂级上报。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陇南市境内发生突发环境事 件;

(5)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 突发环境事件。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研判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 件时,应立即向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和县区生态环境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核实并在1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县区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

(6)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包括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采取的应急措施、社会影响等内容。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 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具体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执行。

4 应急响应

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派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各应急工作小组,统一调度各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其它相关的应急预案。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 I 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1 I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启动陇南市级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I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

4.2.3 IV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超出县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机构给与支持。

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同时将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现场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控制并切断污染源,掌握危险源性质、数量等基本情况,控制污染源影响范围和程度,防止污染事故扩大。污染物一旦进入周围大气、水体、土壤等外环境,预测可能影响范围并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污染。

(1)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 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堵漏、驳载、喷淋、洗消等应急措施,尽量将污染物控制在安全区域内,避免进入外环境。必要时,确定疏散周围群众的范围并立即组织实施,布设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 。

(2)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采用在河道筑坝、河面围栏、关闭上下游闸门等措施,将污染控制在最小水体范围内。同时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对受污染水体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同时避免污染物进入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水域。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污染。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及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立即查明原因,开展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进行生态修复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并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时优化监测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应急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事件发生地环境监测机构及企业环境监测部门配合跨站应急监测,必要时向省环境监测机构和邻近四周环境监测请求监测仪器和技术人员支援。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严格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同时限制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相关产品,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公共卫生风险。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8 安全防护

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 保人员安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疏散的方式,组织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4.4 响应终止

4.4.1 响应终止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 应急终止程序

(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I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宣布应急终止,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终止,IV级响应由县区政府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不同,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根据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1)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2)对造成生态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破坏评估,并视生态破坏范围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评估结果和生态修复方案应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4)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和后续处置建议,并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5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备案。

6.2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管理和监测队伍、消防部队、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 供决策建议。各地人民政府、重点行业领域、大型企业要强化本级、本行业、本企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 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构建由各级政府、重点行业和相关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体系。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肇事人承担。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政府和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完善各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等常态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受伤或中毒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和紧急转送,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7 治安维护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公安局警力应立即到达现场,根据需要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属重大刑事案件的,事件发生地上级公安机关可直接出警,开展现场侦查。

在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政府负责做好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机关落实治安保卫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

(1)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措施、报警电话等。

(2)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传播、普及污染事故防范相关知识,鼓励和引导群众科学有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工作。

(3)在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企业中加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

(4)充分利用学校各级组织,在全县中小学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教育。

7.2 预案培训

县政府应组织对本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3 预案修订

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7.4 预案演练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至少每2年组织开展1次环境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环境应急演练完毕,牵头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主要评价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事件信息报送的及时性、现场处置的有效性、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适宜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以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评估报告应针对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8 附则

8.1 奖励与处罚

8.1.1 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1)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为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者;

(5)在处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牺牲、受伤者;

(6)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8.1.2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瞒报、虚报、漏报、迟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

(2)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违抗或不认真执行现场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4)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7)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康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康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4.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结构图

5.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互联网信息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康县公路段、县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职责如下:

县纪委监委:负责调查、追究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检查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应急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和官方新媒体等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公告。

县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修订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和报告、环境应急监测、污染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工信局:配合做好淘汰因环保不达标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工业企业搬迁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救援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

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工作,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统一协调指挥因道路交通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协调全县交通运输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组织受困群众转移及重点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县水务局:组织实施流域拦截工程措施,配合做好闸坝联动调控工作,防止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流域污染;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工程的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量调度。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县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县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由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县文体广旅局:参与排查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是否存在影响红色遗迹及有价值文物建筑的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县市场监管局:针对受事故影响区域的市场稳定及公众反映,加强对重要生产、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县信访局:及时接受群众等对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的上访工作并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县气象局: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县地震局:负责对事发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县机关事务中心:指挥调度县应急指挥部所有单位应急所需公务用车。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露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露的隐患处置;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康县公路段:负责境内所辖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时收集、汇总因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公路损毁情况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和预防控制措施;制定国省道道路保通保畅工作计划,及时恢复受损道路。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附件3

 

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一、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康县公路段、事发地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 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及时收集、汇总因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公路损毁情况并提出 紧急处置措施和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开辟专门通道,对参加应急工作的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交通疏导、道路封闭等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在应急状态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疏导、道路封闭等工作。

二、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

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县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应急所需公务用车;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电力保障等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县互联网融媒体中心、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牵头,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应急管理局、县文体广旅局、地震局、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应急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5

 

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单位

值班电话

传真

生态环境值班室

0939-8211921

 

市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0939-8211200

 

纪委监委

0939-5126173

0939-5126173

政府办

0939-5121130

0939-5121400

生态环境

0939-5125938

0939-5125938

县发展改革局

0939-5121178

 

工信局

0939-5121058

 

公安局

0939-5933510

 

民政局

0939-5121051

 

财政局

0939-5128655

 

自然资源局

0939-5121225

 

住建局

0939-5121384

0939-5123056

交通局

0939-5121971

 

水务局

0939-5121648

 

农业农村局

0939-5121693

 

商务局

0939-5122758

 

卫健

0939-5121287

 

应急局

09395126101

 

市场监管局

09395128533

0939-5128534

气象局

0939-5121646

 

地震局

0939-5121006

 

    体广旅局

0939-5939367

 

机关事务中心

0939-5128756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康县公路段

0939-5116808

 

   供电公司

0939-5121908

 

消防队

5123225

 

县信访局

5122513

 

县互联网融媒体中心

5121265

 

 

 对《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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