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康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康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康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灭火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康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康县行政区域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协调、具体负责实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协同配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安全检查,制定单位灭火应急预案,抓实防消联勤和训练演练,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准备。
专业指挥、统一指挥。接报火警后,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调派消防力量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灾蔓延,减少财产损失,有效扑灭火灾。各行业部门积极统筹跟进,各司其职,群策群力,确保灭火救援行动有序开展。
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应秉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根据不同火灾事故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康县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县消防救援大队下设办公室,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责和任务
2.2.1县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县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和指挥较大以上火灾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应急预案起草与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县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县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火灾扑救与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2.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制定完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消防应急救援的处置工作,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按规定上报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调集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等专家、技术人员及救援装备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县委宣传部:负责收集、整理灾害现场及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把握公众对灾害救援的关注点和疑问。根据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负责邀请新闻媒体、协调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灭火救援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及联合演练所需经费,并做好相关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交通、特巡警等相关警种到场,组织警力实施现场交通管制和警戒,确保灭火救援区域交通顺畅,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保护现场指挥部及作战区域要害部位安全,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对处置现场内的闲杂人员进行疏散。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分别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官兵到场,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人员营救和物资疏散。
县民政局:负责根据救援需要配合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负责灾害现场环境监测,协助救援队伍划定灭火救援现场危险区域范围;对大气和水环境进行监测,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超标区域范围和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及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县人社局:做好因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伤残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伤认定及其与之相关后续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专家以及供水、供气相关单位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供气、供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组织供水部门对灾害事故救援现场自来水管网进行增压、减压,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的供水,调度园林绿化洒水车对火灾现场消防车辆进行供水;组织供气部门对事故现场和周围实施燃气管制,调动燃气等相关方面的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和专家、人员及技术支持;根据需要,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支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处置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道路的抢修工作,组织调配救援人员、撤离人员以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伤员的转运、治疗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与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联系,确保伤员的有效救治。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灭火救援处置现场气象信息,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协调并保障灭火救援现场消防指挥通信网络,做好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的通信保障和通信组织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火灾和消防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调度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3 应急准备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确保消防救援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时刻处于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
县乡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常备灭火救援物资,开展灭火演练。鼓励社区、家庭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物品。
3.1 应急值守
县消防救援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3.2 火警受理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报警电话为119。严禁谎报火警。
3.3 火灾预防
3.3.1 消防安全管理
县乡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县火灾防控能力。县乡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3.3.2 火灾风险分析
县乡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火灾风险分析,在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等时期,应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定期开展火灾风险点、危险源判定,梳理出重点场所和区域,制定针对性加强措施。在国内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省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火灾事故时,要结合辖区和单位实际,针对性开展火灾风险研判,及时发出预警信息,部署专项整治。
3.3.3 消防安全防范
县乡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宣贯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压紧压实消防责任链条。要加强重点行业和各领域的消防管控,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构建消防基层治理体系,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拓展消防宣传培训,强化消防常识普及、日常火险提示。
4 应急响应
4.1 火警等级
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对火警进行分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4.1.1 五级火警(红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2 四级火警(橙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3 三级火警(黄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4 二级火警(蓝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5 一级火警(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
(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或其他类火警。
4.2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4.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2.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2.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2.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党政机关、应急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3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最高,Ⅳ级最低,应急响应通常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级启动,也可视情越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Ⅰ级、Ⅱ级火灾事故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和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或Ⅱ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Ⅲ级响应: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Ⅲ级火灾事故时,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Ⅳ级火灾事故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提升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等级应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场所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县消防救援大队可视情随时启动响应,关注灾情发展,主动干预。
4.5 响应行动
4.5.1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或个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事故发生地周围单位、组织和群众在安全前提下应积极协助扑救火灾。
4.5.2 力量调度
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火警后,应第一时间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处置,同时调派社会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协助处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出动时,应主动报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当需要跨县域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时,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及时向上级请求增援。
4.5.3 联勤联动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应急管理局要密切协同,积极对接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和联动部门,研究建立响应、指挥、协同、处置、保障为一体的应急救援主战主调机制。搭建通畅的指挥平台,实现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5.4 应急处置
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县乡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积极配合。接报四级以上火警时,应成立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灭火救援行动。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蔓延扩大或发生较严重的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应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4.6 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火警后,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报告市人民政府。
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7 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决定结束Ⅰ级、Ⅱ级、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5 事后处置
5.1 现场清理
火灾发生后,县公安局应配合县消防救援大队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为火灾事故处置和调查创造条件。调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个人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正常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与统计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
5.3 事故评估
由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或办公室总结火灾处置经验和教训,对火灾事故调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公告。
5.4 事故处理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针对火灾事故调查情况,进一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地改进意见和措施,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责任追究。
5.5 安置与补偿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按规定及时对参加火灾扑救伤亡人员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乡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组建本领域工艺技术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 资金保障
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建设,所需资金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处置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强化社会化保障,县乡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制定应急保障方案,明确保障方式,做好工程机械、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
6.3 通信保障
信息通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现场部门间的通信联络,调度应急通信保障联动单位参与,确保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其他参战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保障。
6.4 技术保障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灭火救援中的应用,加大断网、断路、断电、空中、地下、水面等最不利环境下,应急救援和通信装备的研究配备,逐步建立完善各级灭火救援指挥系统。
6.5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实战演练,加强联勤联动和信息交流,提升协同配合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县乡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组织群众对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能力的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短信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火灾基本应对知识和火灾扑救正面事迹。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推进包括火灾扑救基础知识在内的消防安全宣传进社区、家庭、企业、学校、农村活动,及时报道典型火灾扑救事例。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