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河坝镇三河坝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更加自觉地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和《康县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康政发〔2018〕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三河坝镇三河坝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三河坝镇三河坝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包含5个方面内容,其中:
第一部分,征收安置补偿区域、时间和补偿范围。
(一)、拟征收土地位于三河坝镇三河坝村,东至金万忠家林地为界;西至严正明家林地为界;南至金万平和金慧鹏家林地为界;北至金家梁新农村公厕边为界。
(二)登记补偿时间。自本方案发布期满后进行,在公示期内如多数群众对方案有异议,可提出听证;无意见提前办理补偿登记。
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征地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补偿范围。凡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土地、房屋、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均依法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拥有的所有合法建筑及附属物进行安置或补偿。
(四)不予补偿范围
1.征收补偿范围内未办理合法手续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2.征收范围内的非法建筑物和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抢种的农作物、抢栽的树木和枯萎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3.对占用公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且自行装修的,对装潢和搬迁费给予一定补偿;不属自行装修的,仅补偿搬迁费。
第二部分,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及林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参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S44康县至略阳高速公路望关至白河沟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陇政办发〔2020〕66号)文件,结合全县实际,拟定以下标准执行:
1.涉及永久性占用耕地的执行37081元/亩。
2.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0.1倍补偿;其他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0.2倍补偿。
3.青苗、蔬菜、药材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1500元/亩;
(2)蔬菜补偿标准:3000元/亩;
(3)药材补偿标准:4000元/亩;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5)房屋标准明显超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采取聘用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评估的方式进行。
4.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占用年限,第一年补偿3000元/亩,以后每年补偿1500元/亩。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5.林地补偿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规定,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支付、征收集体的按70%支付;且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林地占用要求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参照此标准)。
第三部分,征收补偿安置的步骤和方式:
(一)工作步骤
1.全面摸底。征收单位全面入户,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家庭信息、承包面积和房屋情况进行摸底,收集第一手资料。
2.入户勘丈。按照乡(镇)、村(社)及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对土地、房屋现场进行丈量、拍照等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和评估规范进行勘丈登记,相关资料作为补偿依据,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均不认可。同一块耕地中有两种以上的经济作物,只按最高的一种补偿。
3.核算复核。根据勘丈情况,征收单位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评估技术规范,对勘丈的房屋进行评估核算补偿价款,核算结果须入户复核,复核无误后,征收单位、被征收人和复核人需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4.兑现补偿。对拟征收土地实地进行分类、勘丈、登记,填写补偿花名册后张榜公布,在公示期满后,由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申请补偿资金到位后,按程序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省政府批准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后,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拨付到被征地农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5.房屋搬迁。被征收人按照各自选择的安置方式,及时按照征收部门的安排搬离原房屋,将房屋交征收单位予以拆除。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新房建设工作需按照征收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展。
(二)安置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第四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核算。按照《康县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康政发〔2018〕77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418号)相关规定,康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人数、征地面积比例、补贴金额预存和审核工作。具体由三河坝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涉及人数、身份确认,三河坝镇三河坝村民委员会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报三河坝镇人民政府初审,审核无误后送县自然资源局核查核实征收土地面积、县农业农村局核查核实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征地比例,表册审核认定无误后由三河坝镇人民政府在三河坝村党群服务中心公示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报县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测算养老保险金额,并督促用地单位抓紧缴纳费用,及时为被征地群众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
(一)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就安置方式、补偿标准、过渡安置补助和搬迁期限等事项,依据有关政策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为问题宗地逐级上报县、市、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再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征收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费用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征收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征收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犯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结论或出现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通报发证机关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征收人要全力配合支持征收部门对房屋、备选宅地基等征收工作,不得阻挠征收部门开展工作,对滋事或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