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12-00029 信息分类: 县政府文件
内容分类: 成文日期: 2024-12-10
发布机构: 康县人民政府 号: 康政办发〔2024〕53号
称: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坝镇长坝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词: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坝镇长坝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表时间:2024-12-20 10:09责任编辑: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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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坝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长坝镇长坝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坝镇长坝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积极稳妥做好长坝镇长坝村部分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如期完成征迁任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和《康县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康政发〔2018〕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通过前期全面调查摸底,并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和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在建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依靠拟征收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上下配合,同心协力,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严格执行同地同价补偿标准,坚持依法依规征收补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进行补偿安置,全力加快征收进度,按期完成土地征收任务,保障我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

4.《康县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康政发〔2018〕77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主体

(一)征收主体:康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单位:长坝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征收安置补偿区域、时间和补偿范围

(一)征收区域:拟征收土地位于长坝镇长坝村,东至王鹏飞家院墙为界;西至杨涛和王生学住宅背墙为界;南至国道345路边为界;北至何雪燕家的厕所和王康林家的厕所边为界。拟征收土地面积约1.2公顷(18亩)。拟征收土地作为居住用地。

(二)登记补偿时间。本方案发布后进行,在公示期内如多数群众对本方案有异议,可提出听证;无意见提前办理补偿登记。

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征地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补偿范围。凡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土地、房屋、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均依法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拥有的所有合法建筑及附属物进行安置或补偿。

(四)不予补偿范围

1.征收补偿范围内未办理合法手续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2.征收范围内的非法建筑物和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抢种的农作物、抢栽的树木和枯萎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3.对占用公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且自行装修的,对装潢和搬迁费给予一定补偿;不属自行装修的,仅补偿搬迁费。

五、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参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S44康县至略阳高速公路望关至白河沟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陇政办发〔2020〕66号)文件,结合全县实际,拟定以下标准执行:

1.涉及永久性占用耕地的执行37081元/亩。

2.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0.1倍补偿;其他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0.2倍补偿。

3.青苗、蔬菜、药材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1500元/亩;

(2)蔬菜补偿标准:3000元/亩;

(3)药材补偿标准:4000元/亩;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5)房屋标准明显超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采取聘用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评估的方式进行。

4.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占用年限,第一年补偿3000元/亩,以后每年补偿1500元/亩。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5.林地补偿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规定,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支付、征收集体的按70%支付;且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林地占用要求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树木、苗木征收补偿标准

1.核桃类:胸径<2cm以下8元/棵,2cm≦胸径<3cm:20元/棵,3cm≦胸径<6cm:150元/棵,6cm≦胸径<11cm2OO:元/棵,11cm≦胸径<16cm:400元/棵,16cm≦胸径<21cm:700元/棵,21cm≦胸径<26cm:1000元/棵,26cm≦胸径<31cm:1500元/棵,胸径≧31cm以上2000元/棵。

2.花椒类:树苗(高度50cm以下)8元/棵,树苗(高度50cm以上)20元/棵,初果期60元/棵,中果期100元/棵,盛果期200元/棵。

3.经济类树:胸径<2cm以下4元/棵,2cm≦胸径<3cm:10元/棵,3cm≦胸径<6cm:20元/棵,6cm≦胸径<11cmlOO:元/棵,11cm≦胸径<16cm:200元/棵,16cm≦胸径<21cm:300元/棵,21cm≦胸径<26cm:500元/棵,26cm≦胸径<31cm:950元/棵,31cm≦胸径<36cm:l000元/棵,胸径≧36cm以上1500元/棵。

4.非经济树木:2cm≦胸径<3cm:2元/棵,3cm≦胸径<6cm:10元/棵,6cm≦胸径<11cm4O:元/棵,11cm≦胸径<16cm:60元/棵,16cm≦胸径<21cm:100元/棵,21cm≦胸径<26cm:150元/棵,26cm≦胸径<31cm:200元/棵,胸径≧31cm以上:300元/棵。

5.猕猴桃(葡萄)类:胸径<3cm:40元/棵,3cm≦胸径<6cm:200元/棵,6cm≦胸径<11cm:600元/棵,胸径≧11cm以上:1000元/棵。

6.桑树桑园:胸径<3cm:10元/棵,3cm以上每增加3cm加50元;桑园一亩栽种600—1200棵的每亩补偿20000元,一亩栽种1200棵以上的每亩补偿40000元。(详见附件1)

(三)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地上构筑物为活动板房280—420元/平方米,钢构棚60—160元/平方米;砖混门楼一等10000元/座、砖混门楼二等8000元/座、砖混门楼三等5000元/座;砖木门楼一等8000元/座、砖木门楼二等6000元/座、砖木门楼三等3500元/座;简易大门1000元/座,大口水井6000—10000元/眼,电压水井2000元/眼,水泥地坪96元/平方米,沼气池2500元/个,砖畜圈厕所300元/平方米,土畜圈厕所200元/平方米,砖筒房450—960元/平方米,土木简易房460元/平方米;10年以上坟墓4000元/座,10年以内坟墓6000元/座,一处合坟按两座计算。(详见附件2)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1640元/平方米—22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340元/平方米—18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250元/平方米—157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960元/平方米—1280元/平方米;过渡安置费10元/月•平方米(过渡安置费从拆房之日起开始计算,宅基地划定后最多可再享受10个月;拨付期限和拨款时间由长坝镇人民政府认定,每两个月拨付一次),搬迁费3000元/户。被占用的砖厂、矿产、企业等由资质单位评估后再予以补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设施迁移由建设单位、协调单位以建设成本价协商补偿。(详见附件3)

六、征收补偿安置的步骤和方式

(一)工作步骤

1.全面摸底。征收单位全面入户,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家庭信息、承包面积和房屋情况进行摸底,收集第一手资料。

2.入户勘丈。按照乡(镇)、村(社)及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现场进行丈量、拍照等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和评估规范进行勘丈登记,相关资料作为补偿依据,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均不认可。同一块耕地中有两种以上的经济作物,只按最高的一种补偿。

3.核算复核。根据勘丈情况,征收单位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评估技术规范,对勘丈的房屋进行评估核算补偿价款,核算结果须入户复核,复核无误后,征收单位、被征收人和复核人需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4.兑现补偿。对拟征收土地实地进行分类、勘丈、登记,填写补偿花名册后张榜公示,在公示期满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申请补偿资金到位后,按程序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省政府批准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后,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拨付到被征地农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5.房屋搬迁。被征收人按照各自选择的安置方式,及时按照征收单位的安排搬离原房屋,将房屋交征收单位予以拆除。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新房建设工作需按照征收单位的具体要求开展。

(二)安置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核算

按照《康县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康政发〔2018〕77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418号)相关规定,康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人数、征地面积比例、补贴金额预存和审核工作。具体由长坝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涉及人数、身份确认,长坝镇长坝村民委员会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报长坝镇人民政府初审,审核无误后送县自然资源局核查核实征收土地面积、县农业农村局核查核实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征地比例,表册审核认定无误后由长坝镇人民政府在长坝村党群服务中心公示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报县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测算养老保险金额,并督促用地单位抓紧缴纳费用,及时为被征地群众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八、法律责任

(一)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就安置方式、补偿标准、过渡安置补助和搬迁期限等事项,依据有关政策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为问题宗地逐级上报县、市、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再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征收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费用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征收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征收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结论或出现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通报发证机关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征收人要全力配合支持征收单位对房屋、备选宅基地等征收工作,不得阻挠征收单位开展工作,对滋事或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长坝镇长坝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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