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康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陇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对2023年9月1日前制定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1.《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五小”产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康政办发〔2020〕113号);
2.《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康政办发〔2022〕25号);
3.《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城市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补偿标准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康政办发〔2023〕23号)。
二、确认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1.《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康县梅园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康政办发〔2018〕140号);
2.《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康政办发〔2018〕138号)。
对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如需修订后继续实施,由原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及时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陇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修订完善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康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